简介: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优秀代理词范文(通用11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优秀代理词范文(通用11篇)》。
优秀代理词范文 第1篇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再审申请人陈定严、汪波、洪汉碧的授权委托依照《^v^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之前,我已参加过本案的一审、二审活动,经过几次庭审,我倾听了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阅览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在法庭的组织下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几个砖厂是否是普发建司的股东;
2、《承诺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3、本案案由应怎样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信:
一、涉案几个砖厂是否是普发建司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成为公司股东有三种方式:
(1)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并实际出资的,是公司的原始股东;
(2)继受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依法取得公司已有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依法取得的方式包括:依法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与原始股东相对应,称为继受股东;
(3)增资扩股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经原始股东决议原股东以外的投资人可以通过向公司投资而成为新股东的。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而,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作用。本案中,2006年12月24日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系九个自然人,因而,从公司章程上显示,普发建司的股东为九个自然人。
3、从工商登记来看:
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的依据。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据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工商登记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定功能。本案中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备案登记资料均显示公司股东为九个自然人股东。因而,从工商登记来看,普发建司的股东仍为九个自然人。
综上所述普发建司的股东系自然人,涉案砖厂不是公司原始股东。
(二)本案中原始股东没有发生依法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情形。因而,涉案砖厂不是公司继受股东。
(三)本案中增资扩股并未依法成立,涉案砖厂不是公司新股东。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2007年11月3日的《会议纪要》、2007年11月5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以及2007年11月5日的《合并协议》三分证据材料,拟证明涉案砖厂通过增资扩股成为公司股东,涉案砖厂的财产成为公司资产:
A、签署这三份证据资料目的是形式上应对职能部门的清理打击,实际并未履行。
从2006年12月9日的《会议记录》及2006年12月19日的《座谈纪要》中载明的内容来看:组建公司的目的非常明确,即“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形成行业垄断。自2006年12月26日进行工商登记以后,从2007年1—7月公司实施垄断的运行模式为“统销”,即由公司决定各砖厂的生产、停产,由公司决定生产产品的数量以及销售价格,但因此阶段雄伟建材厂未参与涉案砖厂的统销模式,无法达到完全垄断。2007年8月1日,公司改变统销模式,进行联产、联销。雄伟建材厂也参与涉案砖厂的“联产联销”,公司与各砖厂签订了《联产联销合同》,按照《联产联销合同》的约定,此阶段履行期为2007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为期一年。但此阶段仅运行了3个月,因成都红砖协会被媒体暗访曝光(各砖厂相互派人统一开票,统一价格),职能部门介入对该行业垄断行为清理打击,安岳县工商、^v^门也对砖瓦行业的垄断行为进
辩称理由均不成立。这充分显示2007年11月5日尽管签署《合并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及涉案砖厂的财产仍然属于各砖厂自身的财产,并未成为公司资产。
…… 此处隐藏14416字,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优秀代理词范文(通用11篇)




该篇《优秀代理词范文(通用11篇)》范文为DOC格式,范文网为全国知名范文网站,下载本文后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网址:https://www.zhsm.net/a/cgh8kzj.shtml
上一篇:小学家长日志范文(实用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