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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款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伍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答辩人汇入答辩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付给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被答辩人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
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
二、本案客观事实如下:
答辩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项目承包权。由于答辩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项目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翟可琼又找到答辩人根本不认识的被答辩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于答辩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答辩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答应给付答辩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答应提前给付答辩人一部分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被答辩人合作并把答辩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答辩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答辩人汇入到答辩人的帐户中。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被答辩人连答辩人是谁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会把如此巨额的款项借给一个陌生人,并连一张借据都不写!而且当时被答辩人汇入给答辩人的款项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数30万元,根据常理可推断这笔款并非借款。被答辩人心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便把这笔款的用途分开来说明,谎称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标资料费。
三、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在时隔四年当中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该“债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为证明此笔所谓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擅自谎称答辩人承诺于热电厂工程结算审核之日返还借款,欲以此理由来中断诉讼时效。试想,此热电厂工程是由被答辩人具体施工而不是由答辩人实际施工的,工程结算款也是被答辩人结算领取的,而不是由答辩人结算的,答辩人即使借被答辩人的钱也不可能会承诺在被答辩人结算领到工程款当天还款给被答辩人。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被答辩人在撒弥天大谎,也就是说,此还款日期是被答辩人为伪造债务而自已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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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款被告答辩状范文(热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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