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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情简介范文 第1篇
可以不出庭。
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请求。
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案件案情简介范文 第2篇
由于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情况说明”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笔者总结出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出具主体主要为两类。一类是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涉及内容一般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自首立功等内容;另一类为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类主体大多为被害单位、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其内容一般为涉案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关情况说明、规章制度的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等等。
第二,并无规范的名称。实务中存在“情况说明”,“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关于……的说明”等名称,并无统一、规范的名称。
第三,从形式上,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般有侦查人员签名,并由侦查机关盖章;但由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般只加盖单位的印章,并无签名。
第四,从内容上,笔者归纳为实体类、程序类、证据事实类、事项汇报,共计四类情况说明。1、实体类情况说明。即侦查机关及其具体办案人员,以文本形式出具的,就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知悉的,针对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据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如何量刑的待证事实进行陈述和解释的书面说明材料。2、程序类情况说明。即侦查机关以文本形式出具的,就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类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解释的书面说明材料,比如对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告知情况进行的说明与解释,又如对诉讼活动中证据收集的主体、方式、手段、保管、运输等证据收集过程的解释与说明。3、证据事实类情况说明,一般指侦查机关以文本形式出具的,就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知悉的,在其本身诉讼活动、程序运行情况之外的,有助于推断证据本身是否可靠、可信的情况进行陈述和解释的书面说明材料。比如说证人是否诚实、记忆是否健全等,又如侦查机关针对多次证人证言之间所存在的内容矛盾而做出的解释和说明。4、事项汇报类情况说明。即指侦诉机关为汇报与解释诉讼活动中较重要事项所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侦诉机关制作这类情况说明并不是为了对案件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进行解释,而主要是出于工作方便制作,或是为应对监督、考核而进行的记录。比如就特定需侦查事项说明无法查明的原因。又如就诉讼中不关乎法律问题的较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如法制宣传情况等等。该种情况说明并不以审判为目的,一般不引发程序法效果或证据法效果。
而笔者近期接受委托代理的一起诈骗案,监察委(本案一开始是以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就出具了证据事实类的情况说明。在该起诈骗案中,仅有仇某一人能证明究竟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然而作为关键证人的他,2020年5月29日接受完监察委的询问后,回家自杀身亡。此份证言更是疑点重重,首先此份讯问笔录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其次没有《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最后仇某在证言中反复强调自己不识字,但笔录的最后却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的文字。在辩护律师提出排非申请后,等来的便是监察委出具的这一纸《情况说明》(如下图所示),以此证明该份关键笔录的合法与真实,最终一审法院也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案件案情简介范文 第3篇
区社会治安现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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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情简介范文(推荐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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