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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上诉状范文 第1篇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事实上,上诉状的写法非常简单,但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中,每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表现形式都不一样,而且,上诉是针对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因此,上诉状中,上诉请求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没有什么固定的参考依据,如果不会写上诉状,委托律师介入还是很有必要的。
侵犯商标权上诉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大学,住所地:××市××区××园,法定代表人: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扬知民初字第×××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享有企业名称权,答辩人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已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其产品商标使用,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1、扬州市×××x热水器厂成立于,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因该厂地址变更至仪征市,答辩人在该厂原有的基础上变更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因此其字号及企业名称从20起受法律保护;
2、答辩人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作为其产品商标显著的标注在产品、产品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并同时清晰的标注了企业名称和地址,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答辩人经营过程中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合理的使用字号;
3、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已经连续使用超过,由于严格管理,其产品质量精良,企业信誉良好,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而被答辩人是教育单位,其“××”注册商标只是在教育领域具有知名度,其本身并不是生产企业,也并未将××”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领域,这说明相关公众不会因答辩人使用含有“××”二字的字号而将二者混淆。
根据混淆理论,即使答辩人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字号,也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
答辩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二字为合理使用企业字号。
(二)答辩人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与被答辩人商标核准保护的范围不同,根本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被答辩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第42类所注册的“××”商标的核准项目为学校教育、科研类,而答辩人所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属于第11类—1109小组。
由此可见:
其一,被答辩人的商标是一种服务商标,答辩人企业名称使用行为按性质划分是一种产品商标,二者商标种类明显不同;
其二,答辩人企业名称所指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而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经营的,二者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当答辩人使用含有“××”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相关公众不会误认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被答辩人的驰名商标不足以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保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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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上诉状范文(必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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