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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黄正民,系受害人黄正右之弟,1971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浙江 XX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 XX 县腾洋乡腾中路 40 号,手机号码 13819786713。
申请人曾仁稳,系受害人曾淑春之兄,1958 年 11 月 23 日出生,汉族,浙江XX 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 XX 县腾洋乡玉腾湾底村。
被申请人新疆 XX 区 XX 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 2009 年 9 月 21 日托公刑不立字[2009]001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破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并对嫌疑人黄小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收到 XX 县公安局对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3 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
一、黄、曾夫妇于 2008 年 6 月 16 日夜在 XX 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 8 号金矿工地住宿地失踪,经寻找未果,终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 11 时许在该矿井里抽水时发现其尸体。从尸体上发现:黄正右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留有明显的刀伤痕迹、左手掌骨折断、脸部有钝器击打痕迹、颈部有绳勒痕迹、右上肢骨折、右小腿有钝器伤。曾淑春两个眼球被挖、前额有两道明显被棍棒击打的伤痕、后脑勺头皮开裂 10 公分、颅骨开裂、右太阳穴旁有一个洞、身体其他部位也有被击打的痕迹。两具尸体体内没有腹水、肚子没有膨胀、尸体外表肌肤均有被击打的痕迹,可以断定是被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二、发现尸体现场,该矿井井口约 × 米,井内上下垂直拉运矿石的吊
篮口面是 × 米,吊篮离井边空间只有 或 × 米,黄、曾夫妇致命损伤不能认定是高坠一次性自上而下坠落矿井碰撞所致。再矿井口有两块铁板盖着,两块铁板被铁丝拧紧,还有铁锁锁着。矿上的人都说,这口井锁着,决不可能发生有人意外落入井中的情况,可以断定不是“自溺死亡”,也不是死亡的第一现场。
三、黄正右、曾淑春不存在“自溺死亡”的主客观因素。黄、曾夫妇结婚近二十年,经济宽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上有 80 高龄的父母,下有尚在读书的 17岁儿子。2008 年 6 月 16 日白天,二人还给家里打电话关心儿子转学考试。黄、曾夫妇身在他乡,置父母、儿子而不顾,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句话,突然双双“自溺”身亡,有悖情理。再有股金 165 万多元投入黄小敏承包的湖南铅锌矿尚未结算,没有绝望的主客观因素,怎么会失去理智抛下巨额财产双双“自溺”身亡呢?
四、对黄正右、曾淑春死因应予重新鉴定。对 XX 县公安局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之规定于 2009 年 8 月 6 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准许。法律规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申请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五、黄小敏是重大嫌疑人,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小敏,男,45 岁左右,浙江省 XX 县腾洋乡人,长期外出当包工头,行为不端,本质较差,拥有几千万资金,为人阴险,善于用金钱结识当权者,会开汽车。2006 年间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时,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 165 万多元股份,二人经济上有复杂关系。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而产生矛盾。2008 年 4月间黄正右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该金矿后,为退股问题黄小敏与黄正右矛盾恶化升级,最后黄小敏答应黄正右退股并要求把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带到新疆。2008 年 6 月初黄正右叫妻子曾淑春把上列证件送到新疆。黄正右到新疆才两个多月,曾淑春到新疆才十几天,就被人害了。二人被谋害后,黄小敏三天后才转告申请人。2008 年 6 月 23 日申请人赶到该矿工地,事实上黄正右 165 万股金,黄小敏说只有 13 万股金,其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被黄小敏毁灭了。黄小敏讲话漏洞百出,行为神秘惊谎,有作案的条件、能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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