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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文 第1篇
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11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11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申请人:**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文 第2篇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6002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向^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2012〕转信字第5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一、对^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
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08年10月8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将2008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
2、2012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72万元。依据是2011年永民重字第6号的判决书,但会计帐反映早在2006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40万元。
3、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且李大喜始终未偿还。 2010年8月20日和2011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334万元。此款左宗仁偿还了71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167万元)。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167万元。
4、李大喜先后于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4月8日分别从矿上出纳
手中领出20万、100万、70万、70万为名为矿上购置设备,但结果都被其挪作他用,根本没有购置一件设备,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条的方式算作一种交待,至今还挂在帐上。
以上举报事实,贵局均未全面深入调查,也没有说明原因,就匆匆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的督办案件敷衍了事。这是对^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为什么不对以上举报事实进行调查?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已调查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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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文(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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