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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事诉讼再审标准范文 第1篇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再审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v^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v^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v^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v^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v^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2023民事诉讼再审标准范文 第2篇
首先,**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7)表明,被申请人系接受其委托,处理本村集体土地的租赁及收租事宜,被申请人仅为代理人的地位,代理人对委托人而言仅具有在代理权限内代委托人处理事务的权利,**村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的所有人,其并未授权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原审仅凭该《情况说明》而混淆合同及诉讼主体,将**村村委会排除在诉讼之外,进而错误地判决解除合同。
其次,退一步讲,《情况说明》明确的是委托事项,而不是权利的转让,**村村委会并未授权被申请人处理合同解除后事宜,即便解除合同,土地上厂房等设施也应判归**村村委会所有,而不是被申请人,原审判决权利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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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事诉讼再审标准范文(共4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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