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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分的申诉范文 第1篇
(1)XB分局庭前未提交内卷资料。
一审法官庭审中称“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的治安卷内卷外卷证据”,且“内卷由本庭依法附卷”(庭审笔录第7页,一审卷126页),公然撒谎。
XB分局2018年2月25日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一审卷29页)可以证实,其庭前只提交了39页证据(即公安卷外卷,共39页)和3分钟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同时,查遍一审卷,未发现XB分局提交内卷材料的任何记录具体内卷材料。
(2)内卷材料在庭前未做证据交换,仅由法庭做内卷证据说明而未经质证即作为定案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该事实由庭审笔录中一审法官的陈述予以证实,即“除内卷外,外卷做了证据交换。”可见,一审并没有对内卷材料进行交换。判决书(第七页,证据采信部分四)也强调了,对内卷仅作了说明,再审申请人在庭审中未看到全部内卷材料,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此外,突袭出示或由法庭做内卷证据说明,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法定庭审程序,原告无充足的时间在庭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无法充分发表意见,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质证权。
其次,一审法院一方面在证据认证时承认对内卷材料一部分仅做证据说明,另一部分无关联性,承认均没有质证,另一方面,又将内卷材料做为定案根据,严重矛盾。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将上述未质证的部分材料作为说理的依据。具体为一审判决书第9页“本院认为”第一项“……随即进行集体讨论,并经过领导审批,遂即对原告实施拘留行政处罚并不违法”。
不服处分的申诉范文 第2篇
没有证据表明被诉处罚决定经过了领导集体讨论。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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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分的申诉范文(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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