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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5000范文 第1篇
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在政治、经济、专业水平、社会关系、信息来源等方面实力悬殊,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模糊复杂,如果片面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可实行举证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曾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举证距离说和危险领域说所论证。譼訛当然,针对一些特殊证据,受害者可以申请由法官、检察官收集或协助收集,并且还可以学习国外充分发挥专家在举证责任中的作用。
法学毕业论文5000范文 第2篇
1.法律援助中的问题
根据_《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依法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它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和律师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涵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顾名思义,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的表述表明法律援助的主体就是政府和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所谓政府责任的来源,然而,这里的政府却并不是一个十分准确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法律义务。
第二,法律援助的性质。法律援助的性质因其“政府的责任”和“律师的义务”而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性和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国家性即是“政府的责任”的表现。公益性是指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应当是一项职业伦理,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要求[3]。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而规定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规范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弱化了公、检、法在指定辩护上的决定权,非常有利于保护穷人的司法权。
通常法律援助的内容被理解为律师等主体无偿地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活动,笔者以为这是有失偏颇的。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两个维度,显然上述理解只是概括了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而忽视了国家的责任表现,因此,法律援助的内容既包括律师等无偿地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活动;还应包括行政机关的以下行为:
(1)提供财政支持;
(2)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3)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奖励或者惩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违法乱纪的个人或团体;
(5)法院和检察院负有指定辩护的告知与通知义务[3]。
此外,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原因条件,主要指_《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范围条件,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等等。但该条第二款又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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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5000范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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