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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纪检委述职报告(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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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纪检委实习报告

宁夏司法警官学院

纪检委实习报告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学院专业班

年月日

纪检委实习报告 1.前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纪检委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是我们教学计划中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环节,它对我们日后的理论学习必将大有益处。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专业学习的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关于如何处理双规人员情况的各种情况。 2.实习过程 2.1案件由来:

西夏区的焦某和李某系南北邻居,焦于2009年4月开始建筑二层楼房,6月下旬,李某以焦家所建楼房影响其采光为由,阻拦焦施工,焦家的工程队被迫拆除二楼打顶的模型、支架,停止施工,焦与李因此对簿公堂。 2.2案件辩论焦点:

焦盖房时是否通过合法建房,李所说的影响了自己家的采光是否合理。 2.3原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精神是:原被告建筑物处于非建筑区域,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精神下面简称96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日照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1.2倍,依此做出了有关判决。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法院依96号文件第12条之规定,函告市建设局,该局做出解释认为:该房屋系砖厂拍卖的,当时砖厂拍卖房屋时是以平房建筑规划的建筑区,现在个别住户建楼房势必影响相邻住房的采光,与原规划不符。二审根据96号文件精神及忻州市建设局对此文件的解释,依据“日照间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1.5倍”的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焦仍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焦提供了市建设局1999年5月30日出具的“焦、李建房采光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工程从建房开始一直至今,均未到我局办理规划手续,施工手续,放验线手续,监督手续,不属我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故对其双方因建房发生的采光纠纷我局不予解释。 2.4自己的看法:

2.4.1严格依法定原则处理相邻权纠纷。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2.4.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

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似乎并不现实。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民间纠纷。如上述案例中,难道焦先生就因对房屋的高度存在异议而使建筑工程搁置四年之久甚至更长时间而不再盖了吗?法院依法定原则,是否应当判决将这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拆除呢?这与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原则又是相违背的。为此,法官就此提出调解方案:焦某在室内高度达到2.8米处封顶,对李的采光影响并不大,房子也可建起来,侵权部分可以酌情赔偿。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渐扩大,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采光权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向人民法院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3.总结与感想

通过学习,我学到了很多实践知识。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近距离的观察了执法的很多细节过程,学到了很多实用知识,这些知识可能在课本里是学不到的,但我感觉它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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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纪检委述职报告(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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